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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2017年宁波市民办教育工作意见的通知
----- 甬教终民〔2017〕47号
[ 作者: 英国bet365娱乐城   来源: 宁波教科网   发布机构: 英国bet365娱乐城   点击数:10727  更新时间: 2017-2-27  14:06: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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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市)教育局,大榭开发区社会发展保障局,东钱湖旅游度假区社会事务管理局,宁波国家高新区教育文体局,宁波杭州湾新区教育文体局:

  现将《2017年宁波市民办教育工作意见》印发你们,请结合区域工作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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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年2月27日

  2017年宁波市民办教育工作意见

  为深入学习贯彻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81号)以及教育部、省市近年出台的一系列文件精神,认真落实全国、省、市教育工作会议要求,推进我市民办教育综合改革,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多层次教育选择,促进我市民办教育持续健康发展,现就做好2017年全市民办教育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深入学习宣传新修订的民办教育促进法及相关文件精神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已于2016年11月7日底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并明确自今年9月1日起施行。随后,《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81号)、《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教发〔2016〕19号)和《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教发〔2016〕20号)等文件也相继出台。区县(市)教育行政部门要采取专家解读会、政策宣讲会、主题座谈会等形式,积极引导民办教育机构认真学习法律文件,宣传法律文件,加深对民办教育法律新政的理解,帮助民办教育举办者、管理者提高对分类登记改革的认识,形成共识,坚定信心,推动民办教育分类登记改革实施,进一步促进民办教育机构依法办学、依法治教,为新法实施平稳过渡做基础性的铺垫工作。

  二、抓紧制定全市民办学校分类登记管理配套政策

  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国家相关政策要求,为落实《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鼓励民间资本进入教育领域的实施意见》(甬政发〔2015〕109号)精神,市教育局将配合市人大启动对《宁波市民办教育促进条例》修订调研工作。对民办培训机构审批规定进行完善修改,降低门槛,简化程序,鼓励民间资本办学,推动城市学习综合体、国际教育投资机构、一批高端品牌幼儿园项目落户办学。联合编办、工商、民政等部门,研究出台《宁波市民办学校分类登记管理实施办法》,在下半年按实施办法要求,启动对民办学校实施分类登记、分类管理。各区县(市)要按市里统一要求,认真部署实施民办学校分类登记管理工作,必要时,可根据区域具体情况,制定相关民办学校转登记资产清算、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终止办学剩余财产使用等配套政策,确保民办学校分类改革平稳过渡。进一步加强民办学校登记为事业单位法人试点工作。对已登记事业单位法人的民办学校要加强指导,落实相关具体扶持政策。对登记试点工作中发现的问题,要协调编办、人社、财政等相关部门具体帮助解决。对继续申请试点的民办学校,要协同编办认真把关,慎重登记。对选择非营利性的民办学校,要拿出相关举措,加强监管,确保办学的非营利性得到贯彻落实。民办学校按营利性和非营利性登记审批改革后,各地要按照甬政发〔2015〕109号市政府文件精神,根据区域发展实际,制定符合区域特点的分类扶持政策并抓好政策落实。

  三、建立民办学校信息公开和信用档案制度

  建立民办学校信息公开和信用档案制度,是民办教育促进法新修订的一项重要内容。去年,市教育局率先开发民办学校信息公开平台,市本级、海曙区和鄞州区绝大多数民办学校相关信息,已在宁波市民办教育网率先公开,收到社会各界充分认可。下一步,我们将把此项工作在全大市民办学校推广,并列入对区县(市)年度目标考核内容。各地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对促进民办学校规范化管理的现实意义。区县(市)教育行政部门要召开专题会议专门部署,加强民办学校信息公开数据录入工作业务培训,督促辖区民办学校按规定时间完成信息的录入和核对工作。建立本区域信息报送员档案,加强对民办学校发布信息的动态监管,确保公开信息及时、真实、准确,确保不发生任何泄密事件。市教育局也将依托市民办教育协会,建立动态公开信息监管及公开信息情况定期通报制度。

  开展民办学校诚信办学星级评定工作。今年市教育局将协商财政部门制订市本级“民办学校诚信办学星级评估实施办法”,组织第三方实施民办学校诚信办学星级评估工作。通过开展星级评定,以评促建、以评促管、建管结合,引导民办学校依法、规范、诚信办学,切实履行社会责任,树立诚实守信的办学形象。区县(市)对辖区民办学校也要建立相应的信用等级评估机制,构建和完善民办学校管理的长效机制。

  四、依法依规持续抓好民办学校的规范办学

  继续做好年度检查工作。近年来,一些区域出现培训机构“卷款跑路”的现象,造成较坏的社会影响。产生这一现象的根本原因,与区域教育行政部门不掌握培训机构办学实际情况有密切的关系。因此,每年3月至6月份,根据市民政部门统一安排,在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网上年检和抽查的基础上,市教育局要求各地对民办教育机构(包括以后选择营利性的民办教育机构)继续开展年度检查工作。重点检查培训机构办学资金收支情况,对办学亏损严重的培训机构,要及时亮“黄灯”,责令整改;对办学亏损严重仍在大举收费办学的培训机构,要及时亮“红灯”,责令停止办学。各地要把年度检查作为全面了解掌握民办教育机构办学情况和检验考核其办学质量的重要手段。对未按规定参加年度检查的单位视同不合格处理; 对无故不接受年检或连续两年年检不合格者,按法律规定予以注销,收回办学许可证。各地要严格执行风险保证金缴纳制度,对缓交、缺交的培训机构要及时催缴。

  继续开展非法违规办学行为检查整治。2017年,各区县(市)教育行政部门要采取定期与不定期、专项检查与联合检查相结合的形式,持续开展非法违规办学行为检查整治。要建立教育、市场监管、民政、消防等单位和部门联合整治常态化机制,通过新闻媒体曝光等形式,对非法违规办学形成高压态势,进一步净化教育培训市场,保护学生和家长的合法权益。

  五、稳妥做好推行新型居住证制度后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学工作

  去年12月27日,市政府办公厅下发了《关于推行新型居住证制度的通知》(甬政办发〔2016〕184号)。根据通知精神,今年全市对《浙江省居住证》持有者要提供义务教育等基本公共服务。只要符合“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就可依法申领《浙江省居住证》。由于“合法稳定住所”条件相对宽泛,持证相对容易,势必给各地义务教育资源承载能力带来严峻考验。因此,各地要充分认识推行新型居住证制度的重要意义,要按《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要求,对《浙江省居住证》持有者提供义务教育服务。在推进流动人口量化积分服务管理中,既要按《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要求做,也要符合义务教育法对适龄入学儿童具有法定监护人、就近入学等相关要求。鉴于部分区域公办义务教育资源薄弱的现状,在坚持“两为主”的同时,推行量化积分入学要尽可能统筹民办教育资源。要加强与公安、人社等部门协调,严格执行《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精神,共同把好《浙江省居住证》申领关。要根据区域义务教育资源现状,把握年度入学新生底数,针对性地做好相关工作,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应急预案,确保推行新型居住证制度后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学工作平稳有序。

  六、继续加强流动人口子女学校建设

  在2016年开展流动人口子女学校建设专项部署、专项督查的基础上,针对部分流动人口子女学校教学用房及设施设备达不到省义务教育标准化学校要求、没有完全“五独立”存在“两校合一”、法人治理结构不完善、师资培训薄弱、教师职称评定未纳入教育行政部门评审序列、教师待遇低、学籍档案管理较乱等问题,各区县(市)教育行政部门要按照省义务教育标准化学校建设要求,出台相关政策,切实采取措施,逐个破解。尤其是因校舍紧缺出现的流动人口子女学校寄生在成人学校或社区学院的现象,涉及的区县(市)要尽早拿出解决方案,避免因“两校合一”造成两校都办不好的状况。市教育局将把各区县(市)解决流动人口子女学校建设重点问题,列入对区县(市)政府年度目标考核内容。

  七、充分发挥民办教育协会行业指导作用

  上半年,完成宁波市民办教育协会换届工作,健全协会各分会组织。积极倡导行业自律,充分发挥协会监督作用,规范民办教育机构办学行为。搭建平台,发挥纽带桥梁作用,鼓励和引导民办学校开展理论和课题研究,促进民办教育机构办学质量和管理水平的提高。采取政府购买服务形式,委托民办教育协会承担部分政府管理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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