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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鼓励民间资本进入教育领域的实施意见》公开征求意见
[ 作者: 英国bet365娱乐城   来源: 宁波教科网   发布机构: 英国bet365娱乐城   点击数:15451  更新时间: 2015-6-30  10:11:5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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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英国bet365娱乐城代拟起草了《关于进一步鼓励民间资本进入教育领域的实施意见》稿,从即日起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英国bet365娱乐城门户网站宁波教科网反馈信息。意见反馈方式:

  1、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宁波市宁穿路2001号英国bet365娱乐城终身教育与民办教育处(邮编315066);

  2、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nbmbjy@126.com。

  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15年7月7日。

  关于进一步鼓励民间资本进入教育领域的实施意见

  (征求意见修改稿)

  为进一步鼓励民间资本进入我市教育领域,促进我市教育事业综合改革和健康发展,根据教育部《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金进入教育领域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教发〔2012〕10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意见》(浙政发〔2013〕47号)和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投资社会事业的意见(试行)》(甬政发〔2014〕5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鼓励民间资本进入教育领域

  民办教育是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教育事业发展的重要增长点和促进教育改革的重要力量。要进一步拓宽开放领域、降低准入门槛、改善审批服务、创新合作体制,鼓励更多民间资本进入教育领域。在制定区域教育发展规划、调整区域学校布局时,各地要结合实际,为民办教育保留发展空间。

  鼓励和支持民间资本举办全日制民办学校和幼儿园(以下简称“民办学校”)。积极支持民间资本参与引进国际著名院校,举办满足特色需求的幼儿园、多样化特色化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集团化的义务教育段流动人口子女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和服务外籍学生学习的国际学校等。

  鼓励和支持民间资本举办教育培训机构(以下简称“民办教育培训机构”)。鼓励民间资本举办或引进高端教育培训机构,举办老年教育机构、青少年校外社会实践服务机构等。

  鼓励和支持民间资本参与教育合作共建项目。允许民间资本以入股等形式,参与对现有公办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高等职业院校进行股份制改造等。

  鼓励和支持民间资本参与教育服务。鼓励民间资本以实物投放、参股等形式,参与中等职业学校和高校的校内校外实习实训基地建设,参与高校重点实验室、研究院、工程研究中心、大中专学生科研创业孵化基地共建,合作举办非独立的二级学院,合作开发建设新校区,合作建设教育改革发展、研究、评估、咨询类中介组织和机构,合作参与智慧教育和教育服务平台建设,开发或改造相关专业、开发相关课程等。

  力争到2020年,全市教育领域民间资本投入占教育总投入的比例,由2014年的13.49%提高到20%;育人模式新颖、课程特色鲜明、教学方法创新、品牌效应明显的特色民办学校占全市民办学校总数之比由2014年15%提高到35%以上。

  二、实行分类登记管理

  对民间资本举办及参与举办的民办学校和民办教育培训机构按照营利性、非营利性进行分类登记管理。营利性的机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企业法人登记,非营利性的机构由民政部门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符合有关规定的,也可按照事业单位法人登记。民办学校可以按举办者自身意愿,选择为营利性或非营利性;民办教育培训机构一般确定为营利性,如要选择非营利性的,须经教育行政部门前置审核后,由登记管理部门审核并确定。企业法人登记实施办法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教育行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研究制订。

  本意见颁布实施后新成立的民办学校或民办教育培训机构法人属性一经确定后,允许五年内按规定手续申请一次重新登记的机会。

  已经成立的民办学校和民办教育培训机构,须在本意见颁布实施后,按照自愿原则,举办者以书面形式,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明确分类属性,经资产评估后按相关规定办理法人重新登记手续,登记后由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分类管理信息。现有的民办学校和民办教育培训机构法人属性一旦变更,一般不予再次更改。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登记管理办法由市民政局、市编委办、市教育局会同相关部门另行制订。

  三、民间资本进入教育领域的优惠扶持政策

  (一)完善用地保障政策

  各地要将民间资本投入教育领域的基本建设项目纳入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土地利用计划。

  利用配套教育用地举办民办学校或民办教育培训机构,教育主管部门应先行出具明确意见,并应当首先满足教育基本公共服务的配套要求。

  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和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可以行政划拨方式供地。原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土地使用权性质和教育用地用途均保持不变。

  营利性民办学校和教育培训机构,采取招拍挂出让方式供地,出让底价可参照行政划拨价格或按照成本逼近法评估确定。原以行政划拨方式供地的,分类登记、分类管理后,属于营利性民办学校或教育培训机构用地的,可依法办理土地出让手续,经评估确定后,以补缴土地出让金或作价出资(入股)等方式处置。

  通过招拍挂等有偿取得的用地,可确定为商服用地--其他商服用地(教育机构用地),土地性质和用途不得转换和改变,不得分割转让(转租)。对擅自改变教育设施用地用途、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的,由当地国土资源部门依法依约收回建设用地使用权。

  鼓励存量土地挖潜,民间资本投入教育建设项目利用原有闲置的厂房、医院、学校、商业设施等存量土地和用房资源进行整合改造后用于教育设施用地,由规划部门出具同意临时改变功能的规划意见,办理用地手续。

  鼓励采用租赁方式供应教育设施用地,降低建设成本。

  民间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教育机构与政府举办的公办教育机构享有同等的土地使用政策和待遇。

  (二)创新金融支持服务

  鼓励金融机构开办适合民办学校和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发展需求的金融产品和担保方式,支持民办学校和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将有偿取得的不属于教育设施的土地、产权清晰的固定资产申请抵押贷款。

  探索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和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将教育设施以外的财产作抵押,营利性民办学校和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将可办理抵押的学校设施作抵押,或将具备财产性和可转让性的知识产权、学费收费权作为质押物,或通过营利性民办学校和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的股东保证、股东其他股权质押等方式,向银行申请贷款的融资机制。主管部门要建立相关财产登记、评估、确权、流转、托管(收费权)等配套制度。

  支持民办学校和民办教育培训机构以股权融资、债券融资、公私合营等方式筹集建设发展资金,积极鼓励和引导担保机构开展针对民办学校和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的信用担保业务。

  对于办学规范、社会信誉度高的民办学校和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各地可建立贴息贷款机制。

  政府将民办学校和民办教育培训机构贷款纳入市级融资性担保机构风险补偿资金补偿业务范围,确定合理的担保风险补偿系数。

  发挥保险风险管理作用,引导民办学校和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积极投保,降低机构运营风险。对新办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参加政策性综合保险的,在县(市)区政府部门登记的,所需保费由市财政和县(市)区财政各补助30%;在市本级部门登记的,所需保费由市财政补助60%。

  (三)落实税费优惠政策

  经过非营利组织(含人民教育基金会、教育类社团)免税资格认定后的民办学校和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其取得的捐赠收入、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的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补助收入(但不包括因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入)、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收入及相应的银行存款利息等收入,可免征企业所得税;对从事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提供教育劳务取得的收入,民办托儿所、幼儿园提供养育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对企业举办的各类学校、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和公民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学校及教育机构,其承受的土地、房屋权属用于教学的,免征契税;民办学校和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出资人将土地使用权、不动产投资入股到学校的,不征营业税。

  鼓励有条件的民办学校和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兼并重组,对其在合并、分立、出售、置换过程中发生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债务和劳动力一并转让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鼓励民办学校利用受赠资产和办学结余依法建立基金会。企业纳税人通过向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按现行税法的规定,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可以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个人(纳税义务人)通过向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按现行税法的规定,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中30%部分,可以从其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和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用电、用水、用气等价格享受与公办学校同价政策。

  (四)健全财政扶持政策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设立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市本级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由市财政教育性经费统筹安排,期限三年。

  建立政府公共财政资助体系,通过安排生均教育事业经费、保障教师待遇和专业发展经费,探索建立教育发展基金、PPP等形式,对各类民间资本投资办学项目,尤其是职业教育中校企合作办学、实习实训平台建设、新产品合作开发等领域进行公共财政扶持,逐步完善差额补助、定额补助、项目补助、奖励性补助等多元化的公共财政资助体系。

  对达到基本办学条件、考核合格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继续按现有政策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费和生均教育事业经费奖补。根据民办学校办学水平提高情况,生均教育事业经费奖补额度可逐步提高。

  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应按规定配齐相应的教学设施设备,在此基础上,对市级民办中小学校购置的用于学生创新素养培养的仪器设备,市级财政给予一定比例的补助。各县(市)区可参照执行。

  对民办学校和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建立每两年开展一次信用等级评估制度,对办学规范、社会效益好、信用评价好的,市和县(市)区财政将给予一定奖励性补助,具体奖补办法另行制订。

  (五)营造教师保障环境

  具有教师资格的专任教师,应按规定参加各类社会保险,并享受相应的住房公积金待遇。民办学校和民办教育培训机构要为专任教师建立年金等补充保险制度。对设立年金等补充保险制度的市属民办中小学校,市财政以单位实际承担年金支出的50%给予补助。各县(市)区可参照执行。

  市和各县(市)区应设立民办学校专任教师工资最低发放标准,在考核下发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时,把民办教师月工资实发数是否达到当地中小学“教师平均绩效工资水平”作为一条重要指标来考核。

  公办学校事业在编人员流动到民办学校任教的,应当解除(终止)聘用合同,与民办学校建立劳动关系,人员名册报当地事业单位综合管理部门备案。上述人员需重新流动到事业单位的,在同行业内按照“岗位空缺、专业对口”的原则,经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同意和当地人社部门认定核准,办理流动手续。

  民办学校教师,参加公办学校事业编制的招聘,一经录用,工龄、教龄予以连续计算。

  (六)加强师资队伍建设

  支持民办学校引进高素质人才,引进的高素质人才在住房安置、子女就学、研究经费等方面,享受与当地人才管理办法所规定的同等优惠政策。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应根据本地实际,建立并落实年度公办教师到民办学校支教计划。经教育行政部门委派到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支教的公办教师,支教期间,其原有的编制、档案关系、工资和社会保险等均保持不变,支教期满,回原单位任教;经教育行政部门委派到营利性的民办学校支教的教师,其原有的公办教师编制、档案关系保持不变,工资由民办学校负责,支教期满,回原单位任教。公办教师被委派到民办学校支教的,在评优评先、职称评审中,可视同于公办教师到农村学校支教。

  民办学校教师在资格认定、职称评审、课题申报、进修培训、评先评优、国际交流等方面享受与公办学校教师同等机会。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将民办学校教师纳入教师培训计划,且与公办学校教师同系列、同机会、同要求。民办学校用于培训教师和校长的经费,参照公办学校标准提取。

  (七)落实民办学校自主办学政策

  民办高校和中等职业学校按国家规定的政策依法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民办中小学校在完成国家规定课程前提下,可以自主开展教育教学活动。民办学校引进的境外课程需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

  民办中小学按国家有关规定,在核定的办学规模内,与各县(市)区公办学校同期面向社会自主招生。

  依据有关规定,放开营利性民办学校学历教育的收费标准,由民办学校根据实际自行确定,报同级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执行。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定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学历教育的学费、住宿费时,应充分考虑学校发展来制订基准价格和浮动幅度。

  (八)建立奖励性回报制度

  对办学规范、社会信誉好且专任教师比例不低于80%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或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在扣除办学成本、预留学校发展基金以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其他的必须的费用后,在办学有结余的前提下,经民办学校或民办教育培训机构董事会(理事会)研究决定,每三年可以从累计的办学结余中提取一次经费用于奖励出资人,提取比例不得超过累计办学结余的10%。具体结余核定及提取办法由教育、财政部门另行制订。

  营利性民办学校和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出资人依法享有相关产权与经济收益,按市场机制获取利润。

  民间资本举办教育合作共建项目和参与教育服务,按相关合作协议取得合理回报。

  四、加强监管和服务

  (一)规范和引导民办学校发展

  要帮助民办学校按现代学校制度要求,建立健全董事会(理事会)、行政机构和监事会制度,形成决策、执行、监督既相互独立又相互制约的法人治理结构,使民办学校沿着自我管理、自我约束、自担风险的办学方向健康发展。对公办学校参与举办的民办学校,要严格按现代学校管理制度对民办学校的要求,规范办学,要求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有与公办学校相分离的校园和基本教育教学设施,实行独立的财务会计制度,独立招生,独立颁发学业证书等“五独立”。

  民办学校按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建立相应的会计制度,健全财务和资产管理制度,加强对学费收入、政府资助等公共性资金的银行专款账户进行监管,确保财务公开透明。

  健全民办学校并购重组和举办者变更退出机制。除捐资举办的民办学校外,其他民办学校存续期间,出资或投资者对所有者权益(股权)可以增设、释股、转让、继承、赠与。对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在产权流转过程中,一律按账面原值计价;营利性民办学校按市场规则操作。对办学不规范、社会信誉差的民办学校和教育培训机构,学校所在地教育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职能部门,建立相应的风险预警、资产清算、学生安置等管理办法,做到既严格管理,又确保社会稳定。

  (二)规范和管理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办学行为

  建立民办教育培训机构联合监管机制。教育部门应当履行教育培训行业主管部门职能,开展对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的日常监管。教育、市场监督管理、人力社保、民政、税务、公安等相关部门要依法履职、通力合作,建立对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的沟通协调和联合监管机制,重点依法查处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无证无照经营、超范围经营、发布虚假广告等违法违规行为。发挥民办教育协会等行业协会作用,逐步完善行业自律等监督机制。

  采取信用、办学质量第三方评估等等分类管理,规范教育培训机构建设。要以年度检查为契机,帮助民办学校或教育培训机构认真梳理办学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时督促改正,并向社会公布检查结果。

  (三)改进管理和服务

  修改调整影响民间资本进入教育领域的政策规定,清理整合涉及民间资本进入教育的行政审批事项,降低门槛、简化环节、缩短时限,进一步推动管理内容、标准和程序的制度化、公开化、规范化。

  逐步建立满足公众需要、方便民间资本出资人需要、有利于提高政府管理服务水平的民办教育服务和管理信息平台,推进民间资本投入建设项目许可证电子化管理,加强民间资本进入教育领域的信息统计和发布工作。

  (四)加强组织和领导

  各级政府要把推进民办教育改革,促进民办教育发展作为本级政府的重要职责,摆上重要议事日程。要建立健全领导机构,教育、编委办、发改、公安、民政、财政、人力社保、国土资源、建设、税务、市场监管、金融等部门和单位要按照职能分工,各司其职,落实责任,密切配合,定期研究分析、解决民办教育改革发展的重要问题。要加强制度设计,积极探索,加快出台相关配套政策,为民办教育改革发展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

  各地要制订吸引民间资本投资民办教育的项目库,每季度在政府网站公开发布投资民办教育的项目内容。对引进国际著名高校、著名高中或培训品牌等特别重大的示范性项目,可以采用项目试点方式,加大政策保障力度。

  本意见自2015年6月30日起施行。

  宁波市人民政府

  二○一五年六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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