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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第二轮学前教育三年提升行动计划(2014-2016年)
[ 作者: 英国bet365娱乐城   来源: 宁波教科网   发布机构: 英国bet365娱乐城   点击数:21515  更新时间: 2015-6-1  12:16:5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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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省、市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精神,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根据《宁波市学前教育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国家、省第二轮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2014-2016年)要求,制定本计划,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指导思想

  坚持学前教育的公益性和普惠性,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办民办并举”的发展策略,坚持改革创新,促进学前教育事业科学发展。

  二、总体目标

  进一步优化学前教育发展结构,提升发展内涵,力争经过3年努力,在全市范围内基本建成覆盖城乡、布局合理、公益普惠、质量保证、监管完备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进一步满足适龄儿童就近入普惠性幼儿园需求。

  (一)优化发展结构,扩大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建立以普惠性幼儿园为主体,选择性民办幼儿园为补充的学前教育发展结构。大力发展公办幼儿园和一类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扶持和规范二类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到2016年底,每个乡镇(街道)建有1所及以上公办幼儿园,全市公办幼儿园和一类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招生覆盖率达到50%以上,普惠性幼儿园招生覆盖率达到75%以上。

  (二)提升发展内涵,推动学前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到2016年底,完成新(改、扩)建普惠性幼儿园和农村幼儿园基本装备改造各200所;全市市星级幼儿园招生覆盖率巩固在92%以上,市三星级及以上幼儿园招生覆盖率达到55%以上;幼儿园园长及专任教师大专及以上学历达到90%以上,园长及专任教师专业技术职称比例达到60%以上,园长和专任教师持有教师资格证比例达到92%以上,园长持上岗证比率达到100%。园长及专任教师事业编制比例逐年稳步提高。

  (三)保障财政投入,促进学前教育可持续发展。初步建立学前教育成本分担和运行保障机制,逐步加大财政对学前教育内涵发展的投入比重。各县(市)区财政性学前教育经费占同级财政性教育经费比例巩固在8%以上,不举办高中段教育的县(市)区巩固在12%以上。各县(市)区财政增量部分倾斜用于学前教育发展。

  三、主要任务

  (一)强化政府责任,完善学前教育投入保障体系

  1.完善学前教育统筹规划。到2015年底前,市和县(市)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同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完成所辖地区学前教育布局专项规划的编制,并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城乡居住小区配套幼儿园的建设,要纳入城市公共设施配套建设规划,切实做到小区配套幼儿园与住宅小区的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市及各县(市)区政府出台城镇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规划建设和使用管理办法,住宅小区配套建设的幼儿园要依法用于举办公办幼儿园或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住宅小区配套建设幼儿园的命名应当体现小区名称或所在地名称,不得冠以特殊性字样,如“国际”、“实验”、“中心”、“双语”等等。各相关部门要统筹辖区普惠性幼儿园和选择性民办幼儿园布局,按照《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投资社会事业的意见(试行)》(甬政发〔2014〕58号)要求,将民间资本投资建设幼儿园项目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并进一步健全土地和用房保障制度。

  2.加强学前教育财政保障。各级政府将学前教育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确保各县(市)区财政性学前教育经费占同级财政性教育经费比例巩固在8%以上,不举办高中段教育的县(市)区巩固在12%以上。市及县(市)区政府要设立学前教育专项经费,市级财政每年至少安排5000万元学前教育专项经费;县(市)区政府应逐年增加学前教育专项经费,用于保障辖区非事业编制教师待遇、发展农村公办幼儿园和一类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规范二类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开展保教人员培养培训等。各级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学前教育经费的审计,确保经费使用效率。

  3.建立学前教育成本分担机制。各县(市)区财政部门会同教育行政部门,确定公办幼儿园生均培养成本的财政分担比例,出台公办幼儿园生均公用经费标准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奖补办法。市及县(市)区物价部门会同教育行政部门定期监测公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生均培养成本,按照公办幼儿园生均财政分担比例,建立科学合理的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动态调整机制;按照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生均财政奖补额度,确定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收费指导价,逐步实现公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同质同价。

  4.强化农村学前教育发展。补足农村地区学前教育公益普惠资源。各级政府应针对农村地区,加大学前教育财政投入,加大公办幼儿园建设力度,开展普惠性幼儿园园舍标准化改造和基本装备改造,建立农村地区专任教师待遇保障和激励机制,鼓励公办幼儿园在行政村举办分园或教学点,鼓励骨干教师到农村薄弱园支教。

  (二)优化发展结构,完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

  1.多渠道发展一批保基本的公办幼儿园。继续大力发展一批保教质量优、教师队伍稳、财政保基本的公办幼儿园,以区县为单位合理确定公办幼儿园的布局,逐年安排新(改、扩)建一批公办幼儿园,逐步做到“广覆盖、保基本”。重点发展一批农村公办幼儿园(教学点)和小区配套公办幼儿园。因地制宜探索公办幼儿园的多种财政投入形式,不得用财政投入建设或举办超标准、高收费的幼儿园。市、县两级编制部门要及时审批新办公办幼儿园,并按规定核定编制数。

  2.深化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扶持和管理政策。大力扶持一类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各级政府应出台政策,创新政府购买服务方式,通过生均补助、减免租金、派驻公办教师、提供政策支持等多种方式,建立“自收自支、自主发展”的一类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运作机制。扶持规范二类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在《宁波市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管理办法(试行)》基础上,进一步深化二类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分类扶持和规范管理,探索实施民办幼儿园财务管理办法,建立非营利运作机制。

  3.开展优质园集团化办园试点。出台激励政策,通过引入市场机制、盘活园所资产、整合管理力量、拓展服务层次等,扶持优质园在全市范围内以多种形式组建学前教育集团。到2016年底,力争在全市范围内形成一批“自主发展、内涵优质、服务面广、群众认可”的品牌学前教育集团。

  4.开展早期教育试点。各县(市)区因地制宜开展早期教育试点,建立由政府主导,卫计、妇联、教育等相关部门协同配合的0-3岁早期教育管理体制,形成由县级早期教育基地、乡镇(街道)和社区(村)早期教育指导站组成的公益早期教育网络。各县(市)区政府应当建立县(市)区、乡镇(街道)两级财政投入保障机制,市级财政对开展试点地区进行奖补。

  5.规范幼儿园招生行为。以县(市)区为单位,及时做好招生宣传工作,及时向社会公布辖区内幼儿园招生政策,公告辖区内具有办园许可证的幼儿园名单。分区域试点公办幼儿园、一类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和小区配套普惠性幼儿园就近入园办法,试点幼儿园网上报名办法。

  6.完善困难群体入园资助政策。进一步完善学前教育帮困助学政策,扩大资助范围,对接受学前教育的孤儿、经济困难家庭子女和残疾儿童入读普惠性幼儿园实行免收学前三年保育费和伙食费政策。所需财政投入,原则上由各县(市)区财政承担。

  (三)提升发展内涵,完善学前教育保教队伍培养培训体系

  1.优化幼儿教师培养培训机制。进一步加大“五年制”大专学历幼师培养力度,拓展以培养大专及以上学历幼师为起点的教学点,推广委托定向培养方式,补充农村优质学前教育师资。优化幼儿教师队伍结构,适当提高男性幼儿教师比例。开展大专院校学前教育专业课程改革,优化课程设置。完善幼儿教师培训体系,开展新入职教师培训和新任园长任职资格培训,建立幼儿园在职教师(园长)5年一轮360学时的专业发展机制。完善幼儿教师(园长)业务能力考核机制,以考促训。加大幼儿教师师德建设,建设一支师德高尚、热爱儿童、业务精湛、结构合理的幼儿教师队伍。鼓励城镇幼儿园骨干教师到农村和欠发达地区支教,在教师职称评审、评优评先时,支教教师在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

  2.保障幼儿教师地位和待遇。认真贯彻落实《宁波市公办幼儿园教职工编制标准指导意见》(甬编办发〔2013〕30号),逐步补足配齐各类幼儿园教职工,合理制定幼儿教师招聘计划,不断优化教职工队伍结构。逐步提高非在编教师工资待遇,具有教师职称(职务)的非在编教师,其人均年收入应达到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一点五倍以上,符合条件的幼儿园教师可享有事业单位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障。按国家有关规定严把入口关,新招聘(非应届毕业生)幼儿教师应持有相应教师资格证,应届毕业生应按规定如期取得相应教师资格证。

  3.加强幼儿园保健工作。加大保健人员培养力度,在大专院校建立保健人员培养基地,开设幼儿医护保健等专业,探索订单式培养模式。加强保健人员的配备,幼儿园应当按照《宁波市托幼机构卫生保健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要求,配备保健人员。到2016年,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和公办幼儿园应至少配备1名卫技专业背景的专职保健人员。县(市)区编办应单独核定公办幼儿园专职保健人员编制,逐年增加公办幼儿园事业编制保健人员比例。加大保健人员的培训力度,每年至少培训合格保健人员500名,三年完成保健人员全员培训。建立保健人员业务能力考核机制,提升保健人员业务能力。重视保育员的培训,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出台幼儿园保育员上岗培训标准,县级妇幼保健机构负责组织开展幼儿园保育员上岗培训和年度培训工作,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建立保育员待遇保障和激励机制,提升队伍整体水平。各级妇幼保健机构按规定定期对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并进行年度卫生保健工作评估。

  4.提升幼儿园保教质量。以《3—6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为指导,强化“幼儿园一日活动皆课程”的意识,优化幼儿园一日活动各环节的组织,引领广大幼儿园建立既富有特色,又符合幼儿身心发展规律的课程。进一步提升园长和教师的课程执行力,完善区域教研和园本教研制度,促进幼儿身心健康成长。结合幼儿园等级评定制度,建立幼儿园质量监督机制,健全保教质量评估体系,规范幼儿园办园行为,防止和纠正“小学化”倾向。完善幼儿园家校合作平台建设。

  (四)健全管理队伍,完善学前教育监督管理体系

  1.加强学前教育管理和教研队伍建设。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充实管理队伍,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应配备专职学前教育干部和教研员,因地制宜设置学前教育管理科室,统筹负责辖区学前教育工作,乡镇(街道)要落实学前教育干部和教研力量,形成市、县(市)区、乡镇(街道)三级学前教育行政管理和教研网络。

  2.加大对薄弱幼儿园和无证幼儿园的治理力度。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全面掌握辖区薄弱园情况,对照《浙江省幼儿园准办标准(试行)》,逐园制定改造提升计划,落实改造任务。各县(市)区政府要在2014年底前,建立无证幼儿园的排查和治理机制,以乡镇(街道)为单位,以村委会为落脚点,明确无证幼儿园排查、上报责任。对未经批准擅自举办学前教育机构的,由所在地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提请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和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取缔,并妥善安置在园儿童。无证幼儿园的治理成效纳入平安县(市)区考核。

  3.强化幼儿园安全管理。按有关规定建立全覆盖的幼儿园安全防护体系,加强幼儿园环境安全、卫生和食品安全,开展幼儿应急救助培训、灾害应急演练、幼儿防诱拐等安全教育。相关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加强对幼儿园安全工作的监督与指导。

  4.健全学前教育监督管理机制。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应适时对各地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进行督查,分年度开展学前教育布局专项规划的制定与落实、学前教育经费的投入和使用、学前教育资源的普惠发展、无证幼儿园的治理、保教人员的资质准入和待遇保障、规范办园行为等的专项督查。根据《浙江省幼儿园申办审批办法(试行)》(浙教基〔2008〕70号)要求,进一步完善我市各类幼儿园申办审批办法。进一步完善幼儿园市星级评定机制,按市星级对幼儿园进行分类管理。

  四、工作要求

  (一)强化各级政府发展学前教育的责任意识。各级政府要认真贯彻落实《条例》和本行动计划,切实履行“统筹规划、投入保障、公共服务、监督规范”的政府职能,认真编制实施第二轮学前教育三年提升行动计划,建立市、县、乡三级学前教育联动发展机制。进一步建立健全学前教育问责制度,充分发挥各级学前教育联席会议作用,建立政府牵头、有关部门参与的工作机制。

  (二)建立学前教育发展奖惩和激励机制。加大对县级政府学前教育事业发展的考核,建立学前教育事业发展年报制度,开展第二轮学前教育三年提升行动计划实施情况督查,开展“实施第二轮学前教育发展行动计划先进县(市)区”评选工作。充分发挥乡镇(街道)政府发展学前教育积极性,继续开展宁波市学前教育示范乡镇(街道)创建活动。

  (三)加强学前教育宣传和引导力度。宣传《宁波市学前教育促进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措施,宣传《3-6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宣传学前教育先进典型,宣传各地学前教育改革试点成功经验,引导全社会形成共同关心支持学前教育事业发展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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