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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学习宣传、贯彻实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教政法厅[2014]4号
[ 作者: 教育部   来源: 宁波教科网   发布机构: 教育部   点击数:13723  更新时间: 2014-7-27  15:08: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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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各计划单列市教育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部属各高等学校:

  《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36号,以下简称《办法》)已经发布实施。为做好《办法》的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办法》发布实施的重要意义

  高校招生录取事关国家人才选拔和考生切身利益,事关教育公平和社会公正。2005年实行高校招生“阳光工程”以来,高校招生工作严格执行“六不准”“十严禁”,有力维护了招生秩序。但是,近年来,也出现多起招生违规事件,干扰了招生秩序,破坏了教育公平,产生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制定《办法》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推进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通过规范招生行为,为考试招生制度改革保驾护航,提供制度支撑。《办法》是处理招生违规行为的基本依据。《办法》针对当前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中的问题,对高等学校、高级中等学校、招生考试机构、教育行政部门及其招生工作人员、考生等各类主体在高校招生中的违规行为及其处理方式予以规范,使政府宏观管理和社会参与监督有法可依,为处理招生违规行为提供了依据,对维护招生秩序、促进招生公平、维护社会公正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迅速开展《办法》的学习宣传活动

  各地、各有关学校要迅速组织开展《办法》的学习宣传。要通过下发文件、召开座谈会、举办培训班等多种方式,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广泛开展学习宣传活动,使《办法》为全社会所知晓。要把《办法》的学习宣传作为“六五”普法的重要内容,统筹规划,形成长效学习机制。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和有关学校的主要负责人和负责招生工作的领导同志要以身作则、率先垂范,先学一步、学深一步。要特别加强对一线招生工作人员的宣传,使他们详细了解自身的责任与义务。要重视对考生及其家长的宣传,使其深刻认识违法违规的严重后果。

  在《办法》学习宣传过程中,要突出针对性,对不同的行为主体设计侧重点不同的学习方案,便于其学习掌握。要体现实效性,可结合实际案例,对《办法》进行解读,特别要详细诠释各类主体的各类违规行为及相应的违规责任与后果。要准确把握《办法》的基本精神和原则,把“从严”与“依法”结合起来,把“惩治”与“预防”结合起来,通过学习宣传活动树立自觉遵守规则的意识,营造违规必究的氛围,减少直至杜绝招生违规行为的发生。

  三、准确适用《办法》处理招生违规行为

  《办法》为认定和处理各类招生违规行为提供了基本依据。在处理过程中,要依据《办法》规定的违规情形进行认定和查处,同时还要紧密结合《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问责的暂行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的违规与处分种类、处理程序等进行查处,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据明确、程序合法、处理适当。

  发现涉嫌招生违规行为的,要充分利用现有工作机制或者探索创新案件查处机制,迅速进行调查处理。要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完善招生违规行为处理程序,注重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和陈述、申辩的机会。要综合考虑违规行为的性质和情节轻重,做出合理、适当的决定。

  各地各学校可以结合《办法》的规定,进一步完善本地本学校的招生管理制度。高等学校还应在高校章程建设过程中,完善招生管理和监督机制。各地各学校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办法》的情况,请及时报送我部。

  教育部办公厅

  2014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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