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法律依据 |
条款内容 |
1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十五条第二款 |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教育工作。 |
2 |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七条第二款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义务教育实施工作。 |
3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十三条第一款 |
中小学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有关主管部门认定。 |
4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八条第一款 |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民办教育工作。 |
5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第二十二条 |
地方语言文字工作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管理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 |
6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十三条第二款 |
教育、民政、文化宣传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国防教育工作。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国防教育列入工作计划,加强对学校国防教育的组织、指导和监督,并对学校国防教育工作定期进行考核。 |
7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十八条 |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或者变相体罚,情节严重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
8 |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一款 |
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预防犯罪的教育作为法制教育的内容纳入学校教育教学计划,结合常见多发的未成年人犯罪,对不同年龄的未成年人进行有针对性的预防犯罪教育。
司法行政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共产主义青年团、少年先锋队应当结合实际,组织、举办展览会、报告会、演讲会等多种形式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法制宣传活动。 |
9 |
《残疾人教育条例》第五条第一款 |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残疾人教育工作。 |
10 |
《教师资格条例》第九条第二款、第十三条第一款 |
教师资格考试试卷的编制、考务工作和考试成绩证明的发放,属于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考试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考试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实施;
高级中学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后,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后,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或者组织有关部门认定。 |
11 |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第九条 |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所辖地区(以下简称“地区”)、市、直辖市的市辖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地市考委”)在地区行署或市(区)人民政府领导和省考委的指导下进行工作。
地市考委的职责是:
(一)负责本地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组织工作;
(二)指导本地区的社会助学活动;
(三)负责组织本地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人员的思想品德鉴定工作。
地市考委的日常工作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负责。 |
12 |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四条 |
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学校卫生工作的行政管理。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学校卫生工作的监督指导。 |
13 |
《学校体育工作条例》第六条、第二十三条 |
学校体育工作在教育行政部门领导下,由学校组织实施,并接受体育行政部门的指导。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健全学校体育管理机构,加强对学校体育工作的指导和检查。 |
14 |
《扫除文盲工作条例》第三条第一款 |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扫除文盲工作的领导,制订本地区的规划和措施,组织有关方面分工协作,具体实施,并按规划的要求完成扫除文盲任务。地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扫除文盲工作的具体管理。 |
15 |
《幼儿园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二款、第二十二条 |
国家教育委员会主管全国的幼儿园管理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辖区内的幼儿园管理工作。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负责监督、评估和指导幼儿园的保育、教育工作,组织培训幼儿园的师资,审定、考核幼儿园教师的资格,并协助卫生行政部门检查和指导幼儿园的卫生保健工作,会同建设行政部门制定幼儿园园舍、设施的标准。 |
16 |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五条第二款 |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公安、工商行政管理、教育、卫生等行政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给予配合。 |
17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 |
教育行政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民办学校的日常监督,定期组织和委托社会中介组织评估民办学校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并鼓励和支持民办学校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工作,促进民办学校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
18 |
《浙江省国防教育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 |
教育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把国防教育作为国民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和学校教育的重要内容,纳入教育规划。 |
19 |
《浙江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三十四条 |
劳动主管部门、教育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对完成规定年限义务教育不再升学的未成年人,进行必要的就业前培训。 |
20 |
《浙江省中等职业技术教育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 |
各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辖区的中等职业技术教育工作,负责督促检查国家有关中等职业技术教育的政策和法规的贯彻执行,支持业务主管部门举办的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指导中等专业学校和职业高级中学的教学工作,检查和评估学校的教学质量。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举办中等职业技术学校的,由有关的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或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补办手续;不具备办学条件的,责令停办,并没收非法所得;对有关责任人员可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违反本条例规定,滥发学历证书或技术等级证书的,由有关的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或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收回上述证书,并没收非法所得;对有关责任人员可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
21 |
《浙江省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条例》(修正)第三条、第五条 |
各级教育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组织、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工作。
九年制义务教育实行地方负责、分级管理。学校的举办、合并和停办,必须经县级以上教育主管部门批准。 |
22 |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条 |
省、市(地)、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按照管理权限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教师工作。
教师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解聘或者辞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教师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依法提出申诉。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申诉,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受理,受理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的三十日内作出处理。教师对当地人民政府的申诉,由同级人民政府受理;上一级人民政府或者同级人民政府应当及时作出处理。教育行政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应当确定相应的机构或者人员,依法办理教师申诉事项。 |
23 |
《浙江省职工教育条例》第七条 |
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主管职工教育工作,负责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宏观管理,会同有关部门拟定职工教育的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管理职工学历教育,依法管理社会力量举办的职工学校和其他职工教育机构,督促、检查有关职工教育法律、法规的执行。 |
24 |
《宁波市中等职业教育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第三款 |
教育部门主管全市中等职业教育工作,督促检查有关法律、法规、方针和政策的贯彻实施,综合管理中等专业学校和职业高中,并对学校进行检查评估;
市区的职业高中的设置或撤销,应经市教育部门批准,县(市)职业高中的设置或撤销,应经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市教育部门备案。 |
25 |
《宁波市职工教育条例》第七条、第八条 |
职工教育实行在市、县(市)人民政府领导下,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各部门分工负责的管理体制。
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职工教育的统筹协调和宏观管理。其主要职责是:会同有关部门拟定职工教育发展规划、年度计划;指导、协调职工教育工作;监督、检查职工教育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的执行;管理职工学历教育。 |
26 |
《宁波市教育督导条例》第三条 |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设立教育督导室,代表本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的教育督导工作,业务上接受上级教育督导机构的指导。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为教育督导工作提供经费保障和其他必要的工作条件。 |
27 |
《宁波市学校安全条例》第六条第一款 |
市教育行政部门是全市学校安全的主管部门,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的学校安全工作。 |
28 |
《宁波市民办教育促进条例》第五条第一款 |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民办教育工作。 |
29 |
《浙江省中小学校学生人身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理办法》第五条第二款、第十七条 |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学生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理的监督管理,并做好有关组织、协调工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执行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制定学校安全管理规范,指导学校建立健全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监督检查学校安全管理制度、有关应急预案和学生安全事故预防措施的落实情况。 对不符合安全、卫生标准和未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及不落实学生安全事故预防措施的学校,教育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督促其限期整改。 |
30 |
《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四条第一款 |
实施教育行政处罚的机关,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外,必须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 |
31 |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第四条第一款 |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国或者本地区国家教育考试组织工作的管理与监督。承办国家教育考试的各级教育考试机构负责有关考试的具体实施,依据本办法,负责对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
32 |
《学校艺术教育工作规程》第五条第二款 |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学校艺术教育工作。 |
33 |
《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第十一条第二款 |
市(地、州、盟)、县(区、市、旗)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在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指导下,负责管理本地区中小学 教师继续教育工作。 |
34 |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四条第二款 |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学校安全工作,指导学校落实预防学生伤害事故的措施,指导、协助学校妥善处理学生伤害事故,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
35 |
《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第三条 |
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的卫生管理必须坚持预防为主的工作方针,实行卫生行政部门监督指导、教育行政部门管理督查、学校具体实施的工作原则。 |
36 |
《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第六条第二款 |
地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内部审计机构负责指导和检查本地区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并对本部门所属单位实施内部审计。 |
37 |
《中小学校电化教育规程》第十九条 |
地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地区的中小学校电化教育工作,制定本地区电化教育发展规划及工作计划,并检查、评估和督导中小学校电化教育工作,协调电教、教研、装备、师训部门保障学校电化教育工作的健康发展。 |
38 |
《中小学德育工作规程》第十一条 |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设立或确定主管中小学德育工作的职能机构,地市级和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区的实际,设立或确定主管中小学德育工作的职能机构,也可由专职人员管理。 |
39 |
《特殊教育学校暂行规程》第八条 |
按照“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特殊教育学校在当地人民政府领导下实施教育工作。特殊教育学校应接受教育行政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的检查、监督和指导,要如实报告工作,反映情况。学年末,学校要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工作,重大问题应随时报告。 |
40 |
《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第四条 |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国教师资格制度的组织实施和协调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包括县级,下同)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教师资格条例》规定权限负责本地教师资格认定和管理的组织、指导、监督和实施工作。 |
41 |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七条 |
各级教育、公安、司法行政、建设、交通、文化、卫生、工商、质检、新闻出版等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依法履行学校周边治理和学校安全的监督与管理职责。
教育行政部门对学校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全面掌握学校安全工作状况,制定学校安全工作考核目标,加强对学校安全工作的检查指导,督促学校建立健全并落实安全管理制度;(二)建立安全工作责任制和事故责任追究制,及时消除安全隐患,指导学校妥善处理学生伤害事故; (三)及时了解学校安全教育情况,组织学校有针对性地开展学生安全教育,不断提高教育实效;(四)制定校园安全的应急预案,指导、监督下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开展安全工作;(五)协调政府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共同做好学校安全管理工作,协助当地人民政府组织对学校安全事故的救援和调查处理。教育督导机构应当组织学校安全工作的专项督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