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第二十五条规定,现将在2016年浙江省成人高校招生统一考试中被认定为违纪考生的准考证号、违纪科目、违纪行为、处理依据以及拟处理意见公告如下,考生如对所认定的违纪事实存在异议,可在公告之日起七日内向我院陈述和申辩。公告期满后,我院将依法作出正式处理决定。
联系电话:87259907
宁波市教育考试院
2016年11月11日
准考证号 |
违纪科目 |
违纪行为 |
处理依据 |
拟处理意见 |
1633021915500101 |
数学(理) |
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 |
第五条、第九条 |
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 |
1633021615104795 |
语文 |
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 |
第五条、第九条 |
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 |
1633021615104834 |
数学(文) |
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 |
第五条、第九条 |
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 |
1633021615101822 |
数学(文) |
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 |
第五条、第九条 |
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 |
1633021615101678 |
数学(文) |
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 |
第五条、第九条 |
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 |
1633021611801035 |
政治 |
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 |
第五条、第九条 |
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