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象山县丹城中心城区小学2016年秋季招生工作实施意见
----- 象教〔2016〕11号
[ 作者: 象山县教育局   来源: 宁波教科网   点击数:12873  更新时间: 2016-4-7  13:48:4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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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完善义务教育招生入学政策,确保中心城区学龄儿童按时接受义务教育,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浙江省义务教育条例》、《英国bet365娱乐城关于进一步做好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意见》(甬教基〔2014〕41号)等文件精神,现就2016年秋季丹城中心城区小学招生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招生对象

  区域内年满6周岁(2010年8月31日前出生)未接受过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

  二、招生条件

  1.持有丹东、丹西街道非农、自理、蓝印及农业户口的适龄儿童;

  2.符合《进城就读丹城中心城区义务段学校招生实施办法》(象政办发〔2012〕76号)相关条件的适龄儿童。

  三、入学细则

  1.根据学龄儿童的户籍及家庭住宅房等情况,按照“房、户一致”优先原则,就读学区学校按下列先后顺序录取。

  (1)学龄儿童户籍与父母户籍、家庭住宅房(且户口簿户主和房产所有权人均为父亲或母亲)三者一致,均在本学区;

  (2)学龄儿童及其父母户籍均在祖父母(外祖父母)处,祖父母(外祖父母)的户籍与住宅房均在本学区;

  (3)学龄儿童家庭住宅房已出售或拆迁而户籍仍留在本学区未迁出,尚未购置房屋或已购置期房而寄居他处的;

  (4)学龄儿童父母在本学区内有住宅房(房产所有权人为父亲或母亲),但尚无迁入户籍。

  按照以上录取顺序,当录取到某一批次学龄儿童时,如果该批次适龄儿童人数超过学校招生计划时,则按照适龄儿童户籍迁入时间或房产证办理时间先后顺序录取,该批次未录取的和该批次后的学龄儿童由教育局统筹安排学校。

  2.适龄儿童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视作学区生,由教育局统筹安排学校入学。

  (1)学龄儿童父母在本学区内有住宅房,住宅房为父母与他人共同拥有(共有权51%以上);

  (2)户籍挂靠在丹城城区单位集体户口的;

  (3)其他符合《进城就读丹城中心城区义务段学校招生实施办法》(象政办发〔2012〕76号)进城就读条件的。

  四、报名要求

  由教育局中心城区教育管理办公室统一组织报名登记。丹东、丹西街道户籍的适龄儿童凭户口簿和房产证报名,进城就读的适龄儿童凭户口簿和相关证件报名。教育局将协同县相关职能部门对各类证件进行审核查验,审核合格的新生到指定的小学办理入学手续。若审核查实伪造或隐瞒事实的,取消进城就读资格。

  五、工作要求

  1.教育局按照“人户结合、统筹安排、相对就近、免试入学”原则,依据丹城中心城区小学的事业规划、当年生源的分布情况等,划定2016年丹城中心城区各小学学区范围。

  2.丹城城区各小学应严格执行教育部、省教育厅有关文件规定,不得以任何形式对新生进行入学测试。不得举办任何形式的“特长班”、“实验班”、“兴趣班”等,并按照《象山县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编班管理暂行规定》(象教普〔2012〕27号)文件精神编班。

  3.丹城城区各小学要本着发展教育事业、维护社会稳定的大局,高度重视招生工作,严肃招生纪律,不得擅自招收儿童入学。教育局城教办要主动服务,统筹协调,确保学龄儿童按时接受义务教育。

象山县教育局

2016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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