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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溪市教育局关于做好2014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的指导意见
----- 慈教〔2014〕76号
[ 作者: 慈溪市教育局   来源: 慈溪市教育局   点击数:15044  更新时间: 2014-4-4  10:28: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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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街道)教办,城区教办,各中小学(幼儿园),局直属单位:

  为落实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要求,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合法权益,规范招生入学秩序,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根据《英国bet365娱乐城关于进一步做好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意见》(甬教基〔2014〕4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做好我市2014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国家和省市的有关法律法规文件为依据,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办好每一所学校为目标,以构建面向每一位适龄儿童、少年的教育服务体系,切实维护中小学生的合法权益,规范办学行为为原则,依法实施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

  二、基本要求

  1.坚持义务教育由市人民政府为主管理的原则。常住户口适龄儿童、少年由户籍所在地教办负责安排入学,符合条件的外来务工人员子女由居住地(以居住证、临时居住证为依据)所在教办负责安排入学。

  2.根据《义务教育法》规定的“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的要求和“住、户一致”优先原则,新生入学按施教区相对就近免试入学。适龄儿童、少年户口与父母户口、家庭住房(父母有房产的,以父母房产证为依据认定)三者一致,由施教学校(由当地教办确定,下同)安排入学。不安排非正常跨学区招生。

  3.坚持义务教育公共服务全覆盖原则。按照《义务教育法》和国务院文件(国发〔2006〕5号)“两个为主”的规定,各地教办要切实保障外来人口适龄儿童、少年同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要通过公办学校吸纳、向民办学校购买公助学位等措施逐步提高公办(公助)学校吸纳外来务工人员子女的比例。暂居住在城区的符合入学条件的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小学入学统一安排到城区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学校,在城区有居住证且符合初中入学条件的外来务工人员子女由城区教办统筹安排入学。

  三、招生方法

  1.入学年龄。小学新生入学年龄满6周岁(2007年9月1日至2008年8月31日出生)。虽年满6周岁但因身体原因需要延缓入学的儿童,须持有县(市)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向当地教办办理延缓入学手续,并报市教育局审批。各小学不得以任何名义招收未满6周岁的儿童入学。

  2.慈溪市常住户口适龄儿童、少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持户口簿、房产证〔仅限住宅房、商住用房,且须完全产权,也可凭家长(含三代内)房屋土地使用证、股份经济合作社股权证(或在此证中有股权体现的)、建房批文、原始购房发票等相关证明材料〕,向户籍所在施教学校报名,学校按照“住、户一致”优先原则,按下列先后顺序录取(适龄儿童、少年户籍迁入时间和其父母的房产证取得截止时间为6月30日):

  (1)适龄儿童、少年户籍与父母户籍、家庭住房(父母有房产的,以父母房产证为依据认定)三者一致,均在义务段学校施教区的;

  (2)适龄儿童、少年户籍自出生之日起申报在祖父母(外祖父母)户内处,祖父母(外祖父母)的住房在义务段学校施教区的;

  (3)适龄儿童、少年父母在义务段学校施教区内有房产,而无户籍的;

  (4)适龄儿童、少年户籍与父母户籍一致,都在义务段学校施教区内,而无房产的;

  同一类情况适龄儿童、少年超过该校招生计划时,学校应根据公平、公正原则制定录取方法,报属地教办审核同意后执行。对上述第(3)类情况适龄儿童、少年超过该校招生计划时,学校可以按照房产证获得时间先后顺序实施招生;房产持有者子女在小学(初中)就读期间,不再安排同一房产经交易后的房产持有者子女重复就读。对上述第(4)类情况适龄儿童、少年超过该校招生计划时,学校可以按照户口迁入时间先后顺序实施招生。该学校未能录取的适龄儿童、少年由当地教办按相对就近原则统筹安排入学。

  3.适龄儿童、少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持户口簿、拆迁安置协议书、劳动合同、养老保险证、居住证(含临时居住证)等相关证明材料,到当地教办报名,由当地教办统一安排入学:

  (1)拆迁户在新居住地一次性到位并迁入户籍的或过渡期内户口留在原地未迁出的;

  (2)集体户口家庭适龄儿童、少年;

  (3)在慈留学回国人员随归子女、华侨归侨子女、外籍华人子女、港、澳、台籍人员随带子女(含港、澳、台籍学生)、来(回)慈创业和引进人才子女、专业人员居住证持有者子女、烈军属子女、安置军人子女等适龄儿童、少年;

  (4)父母在我国驻外机构工作或因公派往并长期在国外工作,父母双方均在野外地质勘察部门工作或在国外留学,户籍所在地确实无人照顾,需寄养在在慈亲属家庭的适龄儿童、少年;

  (5)在慈工作的外籍人士子女,家长提交申请要求就读当地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

  (6)虽有慈溪市户籍,但父母双方均为丧失监护能力的残疾人,跟委托监护人生活在一起,要求在监护人所在施教区学校就读的;

  (7)父母双方离婚的适龄儿童、少年,根据离婚判决书或协议书上的关于子女及房产的判决来确定其就读学校。若房产判给一方,子女随另一方而寄居在祖父母(外祖父母)处的;

  (8)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在户籍所在地无监护条件,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我市有居住证或有临时居住证且居住1年以上,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和在我市参加一年及以上社会保险,要求在施教区学校或其他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学校就读的;

  (9)有其他特殊情况,应该由教育局统一安排入学的。

  4.不符合以上2、3条各款条件,具有浙江省户籍的城区公办小学毕业生,可以直升教育局指定的公办初中。如不愿到指定的公办初中就读,可回户籍所在地初中就读。

  5.适龄特殊儿童入学。盲童、聋童向户籍或居住证所在地教办报名就读省盲人学校、宁波市聋哑学校(盲人学校)。轻度的智障儿童可选择到当地教办安排的学校随班就读,重度的智障儿童可到特殊教育学校注册入学,或在当地教办安排的学校注册入学,由学校派教师定期上门施教,确保每一个适龄特殊儿童接受义务教育。

  6.支持学校特色发展。上林初中教育集团和锦纶初中可继续分别招录计算机程序设计特长生和体育特长生。招生人数按照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相关文件精神予以控制。学校必须严格设置条件,制定招录办法,报市教育局审批后实施。

  四、招生要求

  1.全面推行“阳光招生”,加强对招生工作的组织领导。根据《浙江省教育厅浙江省人民政府纠风办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治理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择校乱收费的通知》(浙教监〔2011〕196 号 )文件精神,各地要成立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职责是制定招生政策,监督招生行为,维护招生工作的公平与公正。坚持公开、便民原则,进一步完善义务段学校招生信息公告制度。各地教办要切实做好所辖学校招生的组织工作,做好招生的统筹、协调工作,为适龄儿童、少年报名入学提供便利。各学校在招生前应以学校网络和校门口张贴招生简章等多种形式向社会公告,公告的内容包括:招生政策、招生计划、招生范围、报名办法及需携带材料等。

  2.科学制定招生计划,合理控制好班额。各地教办应在对辖区适龄儿童、少年进行调查摸底的基础上,科学确定各校招生范围(学区)、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入学的施教学校,确保辖区内符合规定的适龄儿童、少年相对就近入学。各教办应根据本区域实际,重点统筹做好中心小学的招生工作,合理确定中心小学班额。要努力创造条件,适度扩大实施小班化教育的范围,进一步扩大优质教育资源。今年各学校新入学年级班额争取控制在初中40人、小学35人以内,不得突破初中45人、小学40人上限。各教办要根据本指导意见制定辖区义务段学校招生实施细则,做好区域内义务段学校的招生工作。城区义务段公办学校招生实施细则由市教育局会同浒山、白沙路、古塘等街道办事处共同制定,并共同做好城区公办义务段学校的招生工作。

  各教办可视辖区内小学招生生源分布情况按相对就近、合理、公平的原则进行统筹,当相近两个小学生源不均,班额相差过大时(或其中一所学校班额超过标准班额),可从实际出发在施教区内设置两校公共缓冲区域,在标准班额内对该区域内学生按家长意愿进行适当调剂,如果报名人数过多,可按房产证获得时间或户口迁入时间先后顺序统筹调剂。

  3.积极稳妥地完善随迁子女义务教育阶段入学政策。根据《关于进一步做好外来工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工作的意见》(甬政办发﹝2007﹞241号)和《慈溪市流动人口子女义务教育段入学资格联合审定办法》(慈党办〔2013〕71号)文件精神,各教办要深入开展调查测算与研究,在动态测算入读学生数和教育承载力的基础上,按照其父母(法定监护人)在我市有合法稳定职业、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和在我市参加社会保险年限一年及以上等条件,严格执行义务段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学政策。

  4.加强招生学籍管理。要进一步完善学籍管理办法,全面推行中小学学籍管理电子化。建立在校学生信息库,规范区域内外转学的学籍管理。严格控制转学。自愿放弃施教区学校入学资格,就读于民办学校和慈溪市外学校中途又想转回施教区学校的,不再视其为本施教区学生,由教育局统一安排就读。民办学校接纳学生后,中途不得借故劝退学生。

  严格学籍管理,学生学籍所在学校和实际就读学校应一致,各学校不得接受学籍不在本校的学生就读。学籍在本校的学生未按时报到注册,学校应主动联系学生家长,了解情况,按有关情况妥善处理。各地要主动做好符合相关条件的非本地户籍的小学毕业生回户籍所在地施教区初中就读的材料和电子学籍的迁移工作。小学毕业生若选择了民办初中且符合教育局有关规定的,原公办初中应予以支持并按要求办理好学籍交接工作。

  5.规范民办学校招生。民办学校应满足规定的施教区内学生的入学要求。民办学校要规范招生程序和方法,原则上应在办学所在地招生。民办小学和初中招生时不得进行各种形式的笔试和面试。

  6.规范义务教育中小学收费行为。义务教育阶段公办中小学,实行免费义务教育,学校不得向学生收取学杂费、借读费、课本费、作业本费等任何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得收取(接受)任何与入学相挂钩的捐资及设施设备捐赠。按照浙教监〔2011〕196号文件要求,建立捐赠资金审核签证制度,规范捐赠资金使用,完善教育基金会章程。民办中小学应严格按照《慈溪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我市民办教育改革与发展的若干意见》(慈政发〔2014〕45号)规定并报物价部门备案的标准收费。

  7.严格查处违规招生行为。市教育局将进一步规范学校招生行为,从维护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严格执行上级部门有关招生的纪律要求,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坚决纠正招生中的不正之风和违纪行为。对擅自突破招生计划、违规招生、违反有关教育收费规定的,要严肃处理,并追究校长和有关人员责任。

  慈溪市教育局

  2014年4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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