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则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尊重中国人民的风俗习惯。
遵守宁波工程学院的有关规章制度,按照教学计划和安排,勤奋学习。
增进与世界各国人民之间的友谊和了解,尊重各国的风俗习惯,促进各国教育、文化和经济的交流与合作。
二、入学、缴费及离校
1.注册
(一)持《外国留学人员来华签证申请表》和《宁波工程学院入学通知书》到校报到。
(二)须在下列手续办妥后,方可办理注册手续:
(1)宁波市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健康复查证明;
(2)交纳学费和住宿费;
(3)交纳生活用品保证金;
(4)填写《宁波工程学院入学登记表》;
(5)交2寸正面免冠照片8张;
(6)第二学期凭学生证办理注册手续,逾期两周作自动退学。
(三)办理住宿手续.
(四)留学生注册后,将发给留学生有关证件。若证件遗失,须经本人提出申请方可补发,但必须交纳办证手续费人民币50元,以一次为限。
(五)留学生入校后,请在通知规定的时间内,将护照、健康证明,照片交给国际交流学院留学生办公室(以下称为办公室),由办公室为留学生集体办理居留手续,超出规定时间则由学生本人去公安局办理。
(六)留学生应持普通护照,凡持外交、公务、特别护照的留学生应由其驻华外交代表机构出具照会,并向中国的公安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在学习期间,不享受有关特权和待遇。
2.缴费
(一)报名费需在报名时一次付清。学费在每学期开学时缴付,一次交清。不按规定时间缴费者,不予注册。特殊情况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学校同意后可以缓交,但最迟不得晚于开学后一个月。缓交学费者,需另交5%的滞纳金。
(二)学位班与汉语言长期班进修班开学后,在两星期内提出退学,可退还60%学费;超过两星期的,不退还学费。其他短期研修班班不退学费。报名费一律不退。
(三)住宿费及住房押金于每学期初缴纳;学生退学离校时,当月的住宿费按实际居住天数清算。住宿费金额及住房押金金额按居住房间类型收取。
3.离校
(一)留学生学习期满离校回国时,应按规定办理如下离校手续:
(1)交还学校所发证件;
(2)归还所借用的物品,图书等;
(3)告之办公室离校的日期和时间,被确认离校手续确已办妥时,方可离校。并在归还房间钥匙后,即退还押金。
(二)学校规定,学习期满或终止学业的留学生,自宣布日起,应在一周内回国,并由学校向出入境管理处报告备案。如有特殊情况需延期回国,请与留学生办公室联系。
三、学习与考核
1.考核
(一)新生入学后,经测试而后分班学习。
(二)留学生应认真参加教学计划规定课程的学习与考核。
(三)留学生在学习期间,因学习水平差异原因优秀而需换班学习者,应由本人提出申请或由任课教师建议,经留办核准可转入相应的班级学习。
(四)学期总评成绩根据平时成绩和期末考试成绩评定。
2、考勤
(一)请假一天以内者,可由任课老师批准,报办公室备案;请假一天以上者,须向办公室办理请假手续。
(二)所学课程的缺课时数(病、事、旷累计)超过该门课程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者,不能参加该门课程的期末考试并不能参与该学期的奖学金评比。
3、毕业
(一)完成计划课程学习并成绩合格者,发给结业证书。因故中途退学者,酌情发给学习证明。
四、奖学金
宁波工程学院国际交流学院将根据来华留学生学期的表现,评定出奖学金获得者。具体评选要求及方式如下:
一.评选对象
在校学习时间一年或一年以上的自费外国留学生。
二.评选条件
遵守中国法律,遵守学校纪律,学习努力,进步明显,出勤率高。
三.评选方式
每学期末,由来华留学生向留学生办公室提出申请。留学生办公室将听取任课教师意见,根据留学生的日常表现及考试成绩,从申请者中评选出本学期的奖学金获得者。
四.奖学金名额及金额
每学期将评选出5名(左右)奖学金获得者,各获得奖学金人民币2000元整。
五.颁发奖学金时间
每学期开学初。
五、生活
1、住宿
(一)留学生在校住宿,需办理住宿登记手续,须提供证明本人身份的有效证件和其他证明,方可安排入宿。
(二)留学生住房以登记的姓名和核对人数为准。不准私自留客住宿(包括本校留学生)和转让床位。
(三)为确保住宿安全,不得借用他人房间钥匙,或者将本人房间钥匙借给他人使用;外出时,应关好门窗,锁好房门。
(四)不准携带禽畜和其它有碍卫生的物品及易燃、易爆、剧毒和放射性等危险物品进入大楼,楼内不准焚烧物品、燃放烟花爆竹。
(五)严禁在楼内斗殴、赌博、吸毒、嫖娼等违法犯罪活动,不得张贴、传播淫秽录音、录像及VCD。
(六)不准在楼内酗酒、喧闹或播放高音音响。
(七)为保证住宿环境的整洁、舒适,请勿随地吐痰,不要乱扔果皮、烟头、瓜皮。不向窗外抛弃废弃物品。
(八)为保证安全,离房时,请熄灭火种(如烟头),切断所有电源,以免发生火灾。
(九)严禁在房内私自使用电炉、微波炉等电热器具,严禁在房内私自拉(接)电线或安装电器设备。如有违反,将酌情罚款,并没收电炉,其他物品暂代保管。
(十)爱护配备物品和公共设备,损坏必须赔偿。如有违反上述各条,将按学校规定,给予处理。
六、出入境、居留、旅行的规定
(一)留学生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出入境管理法》。按规定办理出入境、居留、旅行等手续。并交纳各项办证费。办证的机关是宁波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地址:宁波大厦下车即到,电话:87062508,87062509)。
(二)留学生应注意自己护照的有效签证日期,在学习年限内,如护照有效期到期,则应提前向本国使馆办理延期手续。逾期者,将处以罚款。
(三)留学生居留证延期或变更,应由学校出具证明,本人提前一周向公安局申请办理,逾期不办者,公安部门将按规定处罚。
(一)留学生因病、因事获准回国,或在假期中去其他国家或港澳地区等,须持办公室证明向公安部门办理签证。
(二)留学生外出旅行时,应妥善保管好随身携带的护照。护照如有遗失,应及时向公安局报失,由公安局出具证明,再向本国驻华使(领)馆申请补发。如果补领新护照,要到公安局办理新的签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