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行免费教育,具体为免杂费、课本作业本费。
市教育局还规定,学生住宿坚持自愿原则,对提供住宿条件的学校可按规定继续收取住宿费,具体标准为小学每生每学期100元,初中每生每学期150元。
除上述规定收费项目以外,学校一律不得收取春(秋)游活动费、国防教育(军训)费、爱国主义影剧费、困难班费、教辅材料费、学具费、体检防疫费等代办收费和存车费、热(蒸)饭费、饮水费等服务性收费,相应的合理支出纳入公用经费开支范围。
浙公网安备 3302040200003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