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市)、区财政局,大榭开发区、保税区、开发区财政局,市属各行政事业单位:
为改善办学条件, 提高保育质量, 根据《关于调整宁波市幼儿园收费标准的通知》(甬价费〔1999〕273号),我市于1999年9月1日起调整了幼儿园收费标准。考虑到此次收费标准调整的实际情况,现将有关补贴标准事宜规定如下:
一、凡符合计划生育要求的职工,可凭据在一方单位享受补贴,补贴标准为:第一胎二足岁半以下108元/月,二足岁半―三足岁半(幼小小班)90元/月,三足岁半―四足岁(小班)76元/月,四足岁半―五足岁半(中班)66元/月,五足岁半―六足岁半(大班)54元/月。第二胎按上述标准减少20%。
二、1999年9月1日前已在园的幼儿补贴标准仍按原规定执行。1999年9月1日后入园的可在本文执行后享受新的补贴标准。
本规定自2001年9月1日起执行。各县(市)、区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补贴标准。
二OO一年六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