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科网邮箱  用户名: 密码:
简体 | 繁體 | ENGLISH | 纯文字 | wap | 浙江政务服务APP | 无障碍浏览 
           网站首页   |   政务公开   |   网上办事   |   互动交流   |   教育之窗   |   空中课堂   |   校园安全   |   民办教育 2018年1月23日  星期二  
    局长信箱 | 网上咨询 | 网上投诉 | 我要举报 | 我要建议 | 查询评价 | 行政复议 | 民意征集 | 在线访谈 | 常见问题 | 领导接待 | 教育服务热线 | 微博群 | 微信群
局长信箱
网上咨询
网上投诉
我要举报
我要建议
查询评价
行政复议
民意征集
在线访谈
常见问题解答
领导接待
教育服务热线
教育微博
教育微信
 
 
 您的位置: 网站首页 >> 互动交流 >> 正文

宁波教育政策办学篇
[ 作者: 宁波教科网   来源: 宁波教科网   点击数:63776  更新时间: 2017-1-5  14:25:03 ]
保护视力色:                            【字体:

  55.问: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应当具有什么样的资格?

  答:在我市申请举办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应是宁波市行政区域内国家机构以外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组织,或者有宁波户籍的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举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的企业,注册资金市本级150万元以上,县(市)、区50万元以上。

  56.问:民办学校的设置应具有什么样的条件?

  答:全日制学历教育学校必须拥有自己的教育教学场地和校舍,开办注册资金不低于首期建校资金的1/3,其学校设置标准按《浙江省民办中小学设置暂行规定》执行。非学历教育机构的注册资金市本级150万元(含)以上,县(市)、区50万元(含)以上,幼儿园注册资金由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自行规定,但不得少于3万元;教育办公及教学场地,市本级不少于800平方米,县(市)、区不少于300平米;有专职管理人员5人以上,校长须具有中级以上职称或大专以上学历文化程度,且有5年以上教育教学工作经验,年龄不超过70周岁,身体健康;具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教学设备。

  57.问:在我市的独资、合资企业是否可以举办全日制中小学、幼儿园或培训学校?

  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因此,在我市具有中国大陆法人资格的独资、合资企业,可以向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申请举办民办学校。但在资金来源中须界定是外资还是内资,如果属外资,学校法人资格的取得应在省民政厅办理,故举办者应向省教育厅提出办学申请。

  58.问:如何申请举办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学校?

  答:申请举办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学校首先要符合所在地教育发展规划,得到办学所在地乡镇(街道)政府同意,然后向所在区域的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提交办学所需的有关材料,包括举办学校申请报告、办学所需资金资信证明、办学场地证明(含教育用房安全证明、消防许可、食堂卫生许可证)、校长任职资格证明、教师资格证明、学校章程等。

  59.问:民办学校是否可以设立教学点办学?

  答:民办学校在批准设立的区域内办学,可以在该区域内设立教学点开展教学活动,但应按教育行政部门规定有专职管理人员、相应的教学场地并向教育行政部门备案。《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得设立分支机构。因此,民办学校不得在批准范围外的县(市)、区设立教学点开展办学活动。同理,外地民办学校也不得在我市设立教学点开展办学活动。但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只要民办学校招生广告或简章经审批机关备案,可以在我市开展招生活动。

  60.问:民办学校是否还需参加年检?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民办学校和公办学校一样,教育行政部门不再对其实行年检制度。但国务院《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对民办非企业单位实施年度检查。因此,民办学校仍然实行年检制度,但执行的主体是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门,业务主管单位负责对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的初审工作。

  61.问:民办学校学生是否与公办学校学生一样享受同等权利?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明确规定,民办学校依法保障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民办学校受教育者在升学、就业、社会优待以及参加先进评选等方面享有与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受教育者同等权利。不过须引起注意的是,为维护民办学校办学稳定,对去民办学校就读的学生,如果离开民办学校想重回户籍所在地公办学校就读,教育行政部门不再将此学生视作户籍所在地公办学校服务区内学生,由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安排在居住地附近的公办学校就读。

  62.问:经工商行政部门批准的公司中有培训项目,可否在社会公开招生办学?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规定,对批准正式设立的民办学校,审批机关应当颁发办学许可证。按现行法律法规规定,可以颁发办学许可证的审批机关目前只有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在工商行政部门登记注册的经营性培训机构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但至今国务院未制定此规定,因此工商行政部门还未取得行政许可,无权审批可面向社会招生办学的教育机构。所以,经工商行政部门批准的公司,其经营范围中虽有培训项目,但也不得面向社会招生办学。

  63.问:民办学校发布招生广告(简章)是否需要审查备案?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民办学校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应当报审批机关备案。《宁波市民办教育促进条例》规定,民办学校发布的招生简章和招生广告,应当客观、真实、准确,载明学校名称、学校性质、培养目标、办学层次、专业设置、办学形式、办学地址、收费标准、证书发放等有关事项,并在发布前报审批机关备案。各级各类民办学校(包括外地民办学校)在我市市级报刊、电视台、电台、网站等市级媒体发布广告,事前必须报市教育局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查备案。

  64.问:民办学校如何办理招生广告(简章)备案手续?

  答:民办学校办理招生广告(简章)备案手续,可以向审批机关领取“民办学校招生广告(简章)备案登记表”,填写好表格有关内容后,交审批机关经管人员审查,经审查通过后,经管人员会在表上盖上审批机关印章,并注明广告备案登记号,民办学校可将以持该招生广告(简章)备案登记表到广告发布单位办理刊播业务。为了方便市级民办学校办理招生广告(简章)备案手续,市教育局在宁波教科网上开通了宁波市教育招生广告和简章备案系统,民办学校只要登陆这个网站(网址:http://beian.nbedu.gov.cn/),并按提示的内容操作即可。通过网上备案的广告可以在“已备案广告公示”栏内查询,民办学校可以直接到广告发布单位办理刊播业务。

  65.问:如何识别虚假的招生广告?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民办学校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应当报审批机关备案。为维护学生及其家长的合法权益,防止因虚假招生广告和简章造成学生及家庭在精神或经济上的损失,英国bet365娱乐城规定民办学校办学招生广告和简章应在发布前到审批机关备案,对同意备案的,都标有甬教广备〔201×〕××××号。无论是本地还是外地的民办学校(教育培训机构)在我市各级新闻媒体中刊登的招生广告,只要印有上述备案号,都可以认定是确经审批机关备案的,否则有可能是虚假的招生广告。

  66.问:学校对在校学生是否负有监护职责?

  答:监护是一个严格的法律概念,具有其特定的法律内涵,指的是基于民法和血缘关系形成的父母(包括其他监护人)与未成年子女之间的监护关系。家长将学生送到学校就学,并不意味家长与学校间对学生监护责任随之发生转换或交接,学校与在校学生之间的关系本质上还是属于教育关系,因此,学校不是学生的监护人,学校对在校未成年学生不负有监护职责。根据《宁波市学校安全条例》第五条规定,学校对学生负有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的责任。因此,学校平时应当按照学生不同年龄的生理、心理以及教育特点,建立和完善学校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学生和教职员工的安全教育和自救自护教育,在教学过程中,教职员工应当切实履行监督指导保护的职责,一旦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应第一时间进行救护,并及时通知受伤害者亲属或监护人,即做到事前教育、事中管理,事后救护。

  67.问:发生学校安全事故后,该如何确定赔偿责任?

  答:根据《宁波市学校安全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发生学校安全事故后,应根据相关当事人的过错及其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依法确定学校、学生、学生监护人以及其他当事人的责任有无或大小:如因某一方过错造成学校安全事故,由过错方承担相应的责任。如因几方共同过错造成的学校安全事故,则由各方按照过错程度分别承担相应的责任,过错越大,责任越大,其所须承担的赔偿比例也就越高。因此,并不是所有发生在校园内的安全事故,学校都要承担责任,关键要看该事故是否因学校的过错造成的。如果学校能够证明事故不是由于校方的纰漏或过失造成的,且学校及教工已经依法履行了相应的管理保护职责与合理注意义务,行为并无不当的,学校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学校可以本着自愿原则,根据其条件和实际情况,对受到伤害的学生提供帮助。

  68.问:发生学校安全事故,当事人可以通过哪些方式处理解决?

  答:根据《宁波市学校安全条例》和宁波市司法局、英国bet365娱乐城《关于建立健全学生伤害纠纷人民调解机制的实施意见(试行)》(甬司发〔2014〕76号)规定,发生学校安全事故后,可以通过协商、调解、诉讼这三种方式解决:首先是协商,这是最常见、简便的处理方式。当事人之间可以就各方责任认定、需承担的赔偿比例问题进行协商,并争取达成一致意见。第二种是调解。学生安全事故发生后,学校可与受伤害学生或其家长可以向学校所在地县(市)区学生伤害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或其他人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当事人向教育行政部门要求调解的,依照《学生伤害处理办法》和《宁波市学校安全条例》的规定处理,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也可以委托学校所在地学生伤害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或其他人民调解组织调解。第三种途径是诉讼。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的,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mail: 我要纠错】【关闭窗口】 

关于教科网 | 联系我们 | 网管信箱 | 帮助指南 | 版权声明 | 隐私声明 | RSS | 网站地图 | 网站管理
您是第 位访客     英国bet365娱乐城主办 宁波市学校装备管理与电化教育中心承办 Copyright 2012-2020 nbedu.gov.cn All Right Reserved.  浙ICP备05008988
最佳使用效果1024*768分辨率/建议使用微软公司IE7.0及以上